(2016)粤06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某、梁某等与钟某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钟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人钟某,系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朱某、梁某控诉原审被告人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朱某、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系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自诉人朱某、梁某指控他人非法侵入其住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自诉人朱某、梁某的诉讼请求。自诉人朱某、梁某上诉提出,佛山市厚源路某号住宅未经自诉人同意,被钟某及佛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植树、堆放废渣土等非法侵入和占用,被告人钟某停止非法侵入佛山市厚源路某号住宅并恢复原状,返还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不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梁某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二、驳回上诉人朱某、梁某对原审被告人钟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宏平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邱汉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