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方发与付万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发,付万英,孙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杨方发,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务农,住金沙县西洛街道红星村平子组,身份证号码:522424197808203213。被执行人付万英,女,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平坝镇新庄社区一组4号,身份证号码:522424196708192882。被执行人孙先武,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退休教师,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2242419520119301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杨方发申请执行付万英、孙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杨方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官 民审 判 员 王 艾代理审判员 邱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