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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秀东与魏延传、杨树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东,魏延传,杨树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168号原告:张秀东,男。被告:魏延传(魏延钊),男。被告:杨树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东与被告魏延传、杨树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要求冻结被告魏延传在莒县安庄镇人民政府的工资319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被告魏延传在莒县安庄镇人民政府的工资319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延传在莒县安庄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每月500元,自2016年4月起,至冻结总额达到人民币31900元,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