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伦东与邱明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东,邱明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张伦东,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被告邱明芹,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原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东诉被告邱明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伦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