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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万娇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万娇,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048号原告:邹万娇,女,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张国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万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万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展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