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慧玲与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慧玲,王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慧玲,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桂凤,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罗慧玲与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慧玲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