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与刘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刘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5号申请人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茜坑社区佰公坳工业区112栋B区,组织机构代码30600652-8。法定代表人胡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祥,男,土家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刘虎,男,汉族,1987连5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宋杨文,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通吉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5]34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通吉公司申请称,刘虎2014年4月1日入职中通吉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担任司机一职,工作地点深圳市松岗街道,每月工资2030元。刘虎2015年10月份中旬参与赌博,治安拘留10天,旷工多口,该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中通吉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刘虎诉至仲裁委,要求中通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400元,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中通吉公司支付刘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01.8元。中通吉公司认为:一、仲裁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1、刘虎被拘留10天事实清楚,中通吉公司已经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签名表》、《照片》,足以证明中通吉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含《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刘虎在《签名表》上的签名、中通吉公司在公告栏公告的照片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足以证明中通吉公司的相关制度已经知晓,所以中通吉公司的相关制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中通吉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2、刘虎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作出了中通吉公司支付刘虎赔偿金的裁决。以上两种情形都说明仲裁委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委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刘虎要求中通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却在其未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径直作出裁决中通吉公司支付刘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裁决结果超出了中通吉公司的诉请范围,违背“不告不理”原则,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仲裁委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5]346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刘虎答辩称,1、仲裁过程已经认定中通吉公司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地位上不平等,其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局限,中通吉公司局限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这一法律术语,却忽略了案件事实,仲裁已经认定该事实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虎理应依法享受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通吉公司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劳动者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工作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中通吉公司亦举证证明其已组织刘虎学习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刘虎亦认可其学习签名,由此,可以认定中通吉公司已向刘虎公示了相关管理制度。本案中,中通吉公司因刘虎存在聚众赌博被行政治安拘留10日行为而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支付刘虎赔偿金。涉案仲裁认证违反证据规则,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5]346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刘虎承担(本院予以减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