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桂荣与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荣,潘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桂荣。被执行人潘秀平。吴桂荣申请执行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8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名下无房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计划书,并得到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盛进东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