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瑛琦诉XX离婚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瑛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告王瑛琦(曾用名王莹琦),玛利亚妇产医院护士,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被告XX,个体工商户(博汇变压器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原告王瑛琦与被上诉人被告XX离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111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19日婚生一子杨鸿博,现就读于齐齐哈尔市青云小学,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并于2014年4月23日为原告王瑛琦出具书面保证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瑛琦提供结婚登记表及被告XX出具保证书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但被告已为原告出具书面保证,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出具保证书后仍存有殴打原告的客观事实不,考虑到双方婚期较长且育有一子,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因本院未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纠纷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瑛琪要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300.00元,由原告王瑛琪负担。宣判后,王瑛琦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XX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请驳回王瑛琦的上诉请求。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王瑛琦与XX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瑛琦虽坚持离婚,但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所以王瑛琦的离婚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王瑛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霁红审 判 员 李朝东助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