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1民初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鸿海工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钟德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鸿海工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钟德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577号之一原告柳州市鸿海工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利业路南19号。注册号:450221200000086。法定代表人牛皋兰,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工业苑6楼601至605号。注册号:450206200001593。法定代表人钟德鸿,该公司经理。被告钟德鸿,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鸿海工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钟德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鸿海工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志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钟德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5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汉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