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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培明与燕志磊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明,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燕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赵培明。被执行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志磊,董事长。被执行人:燕志磊申请执行人赵培明与被执行人燕志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终字1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81216030142100XXXX账户存款111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卫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