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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21-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锋,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贺焕社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