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晶、朱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晶,朱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085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室。法定代理人苏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琼,该公司部门主管。委托代理人贾宏丽,该公司部门职员。被告李晶。被告朱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朱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