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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微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微,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华容县。2008年4月1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劳教一年;2010年1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浙01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微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杨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微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杨微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微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