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乔凤山与王天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凤山,王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乔凤山,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王天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乔凤山与王天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天福逾期未履行裁判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按照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终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来本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天福一次性向申请人乔凤山给付人民币5570.00元,申请人乔凤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