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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军兰,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乙。上诉人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皋兰县人民法院(2015)皋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魏某甲、魏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2月12日在皋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100015。200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魏祥。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魏某甲离家外出。魏某甲曾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后,魏某甲未到庭,案件裁定撤诉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魏某甲、魏某乙系自愿结婚,婚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均身有残疾,在共同生活中更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遇到的挫折和困难,且生育的孩子尚未成年,亟需父母的关爱,如草率离婚,对孩子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多加沟通,相互体贴,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甲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魏某甲不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儿子一直不好,且从2010年春节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六年之久,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该判决准予离婚。被上诉人魏某乙书面答辩称:坚决不同意与上诉人离婚。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魏某乙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上诉人魏某甲主张离婚的理由系被上诉人魏某乙对其和儿子不好,且双方已分居长达六年之久,但上诉人魏某甲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现被上诉人魏某乙表示不同意与上诉人魏��甲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对上诉人魏某甲要求离婚及由被上诉人魏某乙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魏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列东代理审判员  赵辉君代理审判员  靳文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达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