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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彦方与刘洪贵、高淑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彦方,刘洪贵,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许彦方。被执行人刘洪贵。被执行人高淑华申请执行人许彦方与被执行人刘洪贵、高淑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