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永东与王兵孝、李碧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东,王兵孝,李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565号原告张永东,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朝荣,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兵孝,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碧华,女,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东诉被告王兵孝、李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