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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永东与王兵孝、李碧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东,王兵孝,李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565号原告张永东,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朝荣,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兵孝,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碧华,女,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东诉被告王兵孝、李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