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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云召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599号原告:杨云召,住通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鸿翔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云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云召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