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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明与被告田向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明,田向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52号原告冯玉明。被告田向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明诉被告田向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冯玉明负担。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