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明与被告田向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明,田向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52号原告冯玉明。被告田向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明诉被告田向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冯玉明负担。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