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斌诉被告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156号原告陈斌,男,1973年9月生,汉族。被告陈永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