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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斌诉被告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156号原告陈斌,男,1973年9月生,汉族。被告陈永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