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977号原告曹某,南,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