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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兴龙与孙立伟、栾明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孙立伟,栾明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342号原告赵兴龙。被告孙立伟。被告栾明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龙与被告孙立伟、栾明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龙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