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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96号原告蒋某,女,1970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芦圩子村。被告李某,男,1972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2********,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邓宅村六队**号。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霜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与被告婚后于2000年10月25日生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并且殴打原告。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蒋某系再婚,并生有一女。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10月25日生一子取名“李大卫”。后原被告因家事琐事发生纠纷,于2010年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水泵一只(现在原告处)、大砖约200块(现在被告处)。在庭审过程中,经当庭与原被告婚生子李大卫联系,其表示愿随原告蒋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李大卫,明确表示要求随原告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以李大卫由原告蒋某抚养为宜,原告蒋某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水泵一只、大砖约200块,价值相当,以水泵归原告所有、大砖归被告所有符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婚生子李大卫(2000年10月25日生)由原告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蒋某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水泵一只,归原告蒋某所有;大砖200块,归被告李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姜霜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