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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与潘高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案号:(2016)浙0402民初01252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民一庭拟稿人:标题:民事裁定书校对人:印刷份数:5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01252号原告: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216号。法定代表人:章伟,经理。被告:潘高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诉被告潘高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锦明代理审判员  陈叶君人民陪审员  鲍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