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与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1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何增。被告潘××。委托代理人于华,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与被告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