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陈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陈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18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负责人杨东照。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占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银行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占红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景贝南49栋8××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20××36),以价值人民币859174.22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于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辉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