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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月永荣与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某某,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9行初4号原告月某某,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谌清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峰,系该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月某某与被告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诗梅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人民陪审员  巫龙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