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华与定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定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19号原告陈华。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华,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于永进,该单位监察股股长。原告陈华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住宅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1日,定兴县人民政府依法为原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资金问题,原告于2012年正式建房并当年入住。2015年6月24日被告给原告下达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通知书,强调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拆除,2015年6月30日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2015年10月16日,被告组织了近百人对原告的住宅进行了强拆。原告建房并非违法行为,原告取得了土地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强拆原告住宅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