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第571号原告唐某,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安永,雁江区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男,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廖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