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宏伟、孙万军、李素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宏伟,孙万军,李素珍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92号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有福,经理。被告孙宏伟。被告孙万军。被告李素珍。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宏伟、孙万军、李素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三被告住址有误,致使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邮寄费11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