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云诉被告赵小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云,赵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729号原告:刘亚云。被告:赵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云诉被告赵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云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