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云诉被告赵小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云,赵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729号原告:刘亚云。被告:赵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云诉被告赵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云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