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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兴明与韩德生等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明,韩红军,姜鹏,韩德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胡兴明,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广汉市。委托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韩红军,男,生于1968年11月,汉族,住绵阳市科学城。被告姜鹏,男,生于1975年4月,汉族,住绵阳市科学城。被告韩德生,男,生于1951年2月,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明诉被告韩红军、姜鹏和韩德生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红军、姜鹏和韩德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明撤回对被告韩红军、姜鹏和韩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3414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天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