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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雪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朱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东雪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朱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东雪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陈东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逸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东。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东雪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朱建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常熟市东雪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付清105350元,其他要求原告放弃。二、案件受理费用减半为人民币1252元,由被告朱建东负担(当即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能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赴被执行人朱建东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乐安村实地调查,该村村干部向本院反映,朱建东以前在外做过拉链生意,但因欠债较多其本人一直在外,具体做什么不太清楚,家中农村房屋已拆迁,子女已成家。后经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协商,被执行人朱建东称自己因债务较多,目前在外打工,但愿意以原来库存的拉链及服装折抵欠款,后申请人仅接收了价值10660元的拉链,对服装不予接受。执行中又赴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诗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