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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31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白某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3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后爱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