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阳、王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阳,王毅,喻远桥,汪廷福,太湖县新仓镇万家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7号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毅,私营业主。被告:喻远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廷福,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太湖县新仓镇万家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阳、王毅、喻远桥、汪廷福、太湖县新仓镇万家自来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喻远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喻远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远桥的起诉。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