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XX与李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XX,李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52号申请人马XX。被申请人李XX。申请人马XX与被申请人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马XX的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李XX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马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李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的扣押。二、申请人马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李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