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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67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双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