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建与孙科、许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科,徐建,许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抗7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建。一审被告:许峰。原审上诉人孙科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建、一审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苏检民监[2015]320000002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