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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2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2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城执罚字(2015)第0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赵茂玲食品店,本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18日以提供材料不全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扬城执罚字(2015)第0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