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垦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安群与唐玉蓉、芦春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安群,唐玉蓉,芦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垦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谭安群,女,1946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玉蓉,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芦春雷,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安群与被执行人唐玉蓉、芦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芦春雷、唐玉蓉的新B382**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及该车查封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新B382**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车一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