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蔡炳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43号起诉人蔡XX,男,1966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兴化市。本院收到起诉人蔡XX以兴化市垛田镇镇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前后数次将起诉人户所耕种的农用耕地占据,起诉人多次找被起诉人相关部门解决,至今未有结果,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被起诉人占据起诉人所种植耕地的行为违法。经审查,起诉人曾以被起诉人兴化市垛田镇镇政府为被告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起诉事由,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起诉人以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标的物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蔡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