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孟庆平与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平,梁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平,女。被执行人:梁志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平与被执行人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大连金州新区自然城B4号1-3-2号和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西区9栋26-4号房屋二套,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