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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金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07号罪犯黄金来,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1)烟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8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金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金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