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滕召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6号罪犯滕召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召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滕召文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11月15日、2013年2月25日、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滕召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滕召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滕召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召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滕召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召文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