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晖与姜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晖,姜艳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32号申请人:王晖。被申请人:姜艳梅。申请人王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艳梅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艳梅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及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登记,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