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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廷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廷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48号罪犯田廷玉,曾用名田雨,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廷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田廷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田廷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廷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廷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廷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廷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