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裕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裕娟,吴亚菊,蔡坤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蔡裕娟,女,1986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吴亚菊,女,1978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蔡坤松,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裕娟与被执行人吴亚菊、蔡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