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陆振江与来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江,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振江,无职业。被执行人来健,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陆振江与被执行人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