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辉,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宗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忠,经理。上诉人陈宗辉与被上诉人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86号民事判决,陈宗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但陈宗辉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宗辉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宗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宗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曦 微信公众号“”